纪念邮戳是邮政部门为纪念某一重大节日、重大事件或邮票发行而专门刻制的一种带有纪念文字或图案的邮戳。它限于盖销邮资凭证,具有邮资盖销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于1960年颁布《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规定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电部邮政总局设计式样,由各省市邮电管理局刻制;地方性纪念邮戳由省、自治区、市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还规定,纪念邮戳必须刻有邮局名和年、月、日,式样不限,但长度不得超过 50 mm。
世界各国还为邮资票品的发行刻制纪念邮戳,它只限发行首日使用,它是邮资票品发行首日的证明。
目前我国邮票公司系统为新邮票发行而刻制的首日戳也属于纪念邮戳的一种,是邮政部门特许的,兼备邮票发行首日盖销和纪念的双重作用,是纪念邮戳中的特例。各群众团体或个人刻制的纪念图章,不是纪念邮戳、不能盖销邮票。纪念邮戳在戳上标注的日期内可以盖销邮资凭证并在当日寄递邮件使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应集邮者请求可继续盖销邮票,但被盖销的邮票不能再作为有效邮资凭证使用。
现代纪念邮戳已成为邮政戳记的一大类别,是组编专题集邮类展品的重要素材。作为专题集邮类展品素材的纪念邮戳须以实寄封的形式收集,并最好贴用普通邮票。
纪念图章不是邮政部门刻制,而是由集邮团体或个人刻制的图章印样,又称纪念印章或纪念章,只能用于开放类邮集。